广东轻松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修改《公司章程》

的公告

 

广东轻松保保险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经股东会审议决定通过《公司章程》的修改,现根据《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》的规定进行披露,具体情况如下:

序号

修改前

修改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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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

第五条 公司住所: 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88号1124办公

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

第五条 公司住所: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88号824办公-1

2

第六章 股东的出资方式、出资额和出资时间

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5000万元,总认缴出资5000万元,占公司注册资本100%,其中:实缴出资5000万元,出资额于2016年9 月 06 日缴足。

第六章 公司营业期限

第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:长期。

3

第七章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

第十条 股东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依法享有资产收益、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;

(二)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;

(三)对公司的业务、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建议或质询;

(四)查阅、复制公司章程、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;(五)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,分享剩余资产。

第十一条 股东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;

(二)以货币出资的,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;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,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;

(三)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,否则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;

(四)公司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,不得抽逃出资;

(五)遵守公司章程,保守公司秘密;

(六)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,提出合理化建议,促进公司业务发展。

第七章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

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,提出建议或者质询;

(二)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、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

股权;

(三)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:

(四)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,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

;

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子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;

(二)以货币出资的,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;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,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;

(三)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;

(四)公司经依法登记注册后,股东不得抽逃出资;

(五)遵守公司章程,保守公司秘密;

(六)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,提出合理化建议,促进公司业务发展;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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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、职权、议事规则

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。股东作出决定时,应当采用书面形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。

第十三条 股东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

(二)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,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;

(三)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;

(四)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;

(五)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
(六)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
(七)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;

(八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;

(九)对公司合并、解散、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;

(十)修改公司章程;

(十一)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。

第十四条 公司不设董事会,设执行董事一人,由股东任命。每届任期三年,任期届满,可以连任。

第十五条 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 ()执行股东的决定,并向股东报告工作; ()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
(三)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(四)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(五)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

(六)拟订公司合并、变更公司形式、解散的方案;

(七)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

(八)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,决定其报酬事项;(九)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
(十)编制年终财务报告,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。

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。由股东聘用产生。经理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股东决定;

()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
(三)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;

(四)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
(五)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。

第十七条 公司不设监事会,设监事一人,由股东任命,每届任期三年。任期届满,可以连任。

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检查公司财务;

(二)对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;

(三)当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;

(四)向股东提出提案;

(五)依照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,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。

第八章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、职权、议事规则

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。股东作出决定时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并由股东签字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。

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选举和更换董事、监事,决定有关董事、监事的报酬事项;

(二)审议批准董事(会)的报告;

(三)审议批准监事(会)的报告;

(四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:

(五)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;

(六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;

(七)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;

(八)修改公司章程;

(九)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股东可以授权董事(会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。

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,设董事一人,由股东任命。每届任期三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董事对股东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执行股东的决定,并向股东报告工作;

(二)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
(三)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
(四)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;

(五)制订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;

(六)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

(七)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,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;

(八)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
(九)本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,由董事聘任。经理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股东决定;(二)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
(三)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;

(四)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
(五)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。

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,设监事一人,由股东任命,每届任期三年。任期届满,连选可连任。

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,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,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,履行监事职务。

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检查公司财务;

(二)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;

(三)当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,要求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;

(四)向股东提出提案;

(五)依照《公司法》有关规定,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。

5

第九章 公司法定代表人

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。

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。

第九章 公司法定代表人

第十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由股东任命产生。法定代表人辞任相应职务的,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辞任的,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。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、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、行义务,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,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,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。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,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。

6

第十章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

第二十一条 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

可以解散:

(一)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;

(二)股东决定解散;

(三)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;

(四)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;(五)人民法院依照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。

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,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,开始清算。清算组由股东组成。

第二十三条 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清理公司财产,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;

(二)通知、公告债权人;

(三)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;

(四)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;

(五)清理债权、债务;

(六)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;

(七)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。

第二十四条 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。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

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

清单后,应当制定清算方案,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。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、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,缴纳所欠税款,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,归股东所有。

清算期间,公司续存,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。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,股东不得处分。

第二十六条 公司清算结束后,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,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,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,公告公司终止。

第十章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

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解散:

(一)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;

(二)股东决定解散;

(三)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;

(四)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;

(五)人民法院依照《公司法》有关规定予以解散。

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,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。

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,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,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。清算组由董事组成,但是股东决定另选他人的除外。

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清理公司财产,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:

(二)通知、公告债权人;

(三)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;

(四)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;

(五)清理债权、债务;

(六)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:

(七)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。

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。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,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,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。

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。在申报债权期间,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

第二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,应当制定清算方案,并报股东确认。

第二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,应当制定清算方案,并报股东确认。

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、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,缴纳所欠税款,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,归股东所有。

清算期间,公司存续,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。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,不得分配给股东。

第二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,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,报股东确认,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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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章 附则

第二十八条 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,按《公司法》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
以下无正文。

第十一章 附则
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及相关法

律、法规执行。

第二十八条 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,按《公司法》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
以下无正文。

除上述修订条款外,《公司章程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。

特此公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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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1119